> “我们工作要遵循一条很重要的原则,那就是我们要证明对方受贿,拿出明确的证据,而对方不需要去证明自己无罪。在这起案子里,周佳颖确实给了红包,但是她说秦兵没有收,我们无法证实他收了钱,所以受贿不成立;第二,给吴副院长确实有打过招呼的电话,而且是从您的办公室座机打出去的,但是打电话的时间点,秦兵在苏总的家里,这一点,我想我也不需要找副董事长对口供了,秦兵不可能瞬移到办公室打了这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