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则是在聚会后第7天。范刚作为土地被收购方,早就知道消息,不是股价狂涨后才知晓,所以不存在子江主动泄密的谬论。 我同学顾博士说,至于范某人,他作为资产出售方,闭着眼睛买入股票,是否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这不是杨子江一个法律门外汉所能评判和阻止的,对吧?并且法律条款也没有要求他尽提醒义务!” 我游刃有余。 多年以后,在林城,我一哥们参加某饭局。席间一人走穴,从好几个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