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是举着尚方宝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显然这里的‘他人’并不局限于‘其他董事’。 那么,至少在今天的此次会议结束之前,我就有足够的理由和资格,来主持这场会议,并且,根据委任的权责范围,我也有足够的资格,对今天会议上的决议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