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明法》曰:不为惠于法之内。” 这是管子《明法》篇中,关于公法和私惠关系的辩论,在管子看来,舍去公法,而用私惠,不是明主的作为。 于谦对柳溥的处置意见,就是叛将不容。 朱祁玉和于谦在对待柳溥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还是关于安南定位问题的分歧。 在朱祁玉看来,安南是外,柳溥问题,可以内部问题内部解决,外部矛盾外部解决。 在于谦看来,安南是大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