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这个东西,从诞生之初,就是为了服务少数人,制约多数人而设立的。 这么说,可能有违主旋律和当前的价值观,但这绝对就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在平民阶级,法律的存在感极为的薄弱。即使发生了纠纷,往往书记官,或是街区议员都会以主观的态度,去调解。调解不成的,也不会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来进行处理,而是凭借自己的喜好,进行宣判。 雷恩在贝尔行省的时候,这样的事情见过的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