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继承权,可得住宅、商铺或钱财,女儿继承总额不可低于除继任家主之外最低之子,已经外嫁女子需将嫁妆计算在内,多不退,少则补。 但凡文宝、神物、遗物等重宝,不在分配之列,由继任家主管理,其余子女无权继承。 各家主可经由官府公证,立下具体分配遗嘱,但要遵循律法最低限度,否则子女对分配不满,可由官府重新分配。 除了主要的条目,还有其他细则和说明,和之前的政令一样,这部律法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