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本钞,以保证灶户一家的口粮供给。 灶户每年生产的原盐,定额之内名“正盐”,此外多生产的部分,名“余盐”,也归官府发卖,不许灶户私下销售。 明会典上有记录,洪武时规定:灶户除正盐外,将余盐夹带出场及货卖的处绞刑。余盐送交运司,每一小引,给官米一石。 一小引盐,就是二百斤。 而地方都转运盐使司或者盐课提举司要贪墨,除了从正课中摊派一些不入账册的苛捐杂税,诸如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