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欢想实业交由欢想国政府代管。 他并不是将欢想实业献给了国家,而是重新成立了董事会,将自已唯一股东的表决权与收益权,委托给了欢想国政府代为管理。 这不是没有条件的,而是以一揽子协议为前提。 首先欢想国不得将风自宾名下的资产,以任何形式再私有化。这从法理上也行不通,因为它就是风自宾的私产。 其次风自宾本人得自欢想实业的分红收益,并非直接交入国库,而是成立一个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