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上仅为‘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 属于专利审查指南所说的‘显而易见’情形,不应该判定为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为此,我已经就其中问题特别明显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向国知局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对于其他几项相关专利,也在进一步核实中。 如果最终能够证明这种情形在被告公司的日常研发工作组织中、有反复出现,则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