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朝廷的申冤案,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审理。若是重大的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到了我大明,哪怕是太祖高皇帝的时候,也都是都察院、刑部、大理寺来决定案情……” 李夔龙引经据典,说了一些前朝的定制之后,又道:“这样做的好处就在于,可以让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也免得引发巨大的争议。锦衣卫在刑侦方面,确实有其专长,可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