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的认识,还是很端正的,“先接受党纪处理,然后再接受法律的制裁,这也是必须的,总不能让他顶着干部的身份去接受审判,那么搞的话,程序不正确……组织就不应该受到这种蒙蔽的。” 体制里的干部,不是不可以被判刑,但是不管此人以前如何蒙蔽了组织,党纪和行政处罚,必然要在法律制裁之前完成,这个优先级绝对不许搞错。 这也就是审判席上,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原xx主任”和“前yy书记”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