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滑稽的庭审,而庭审要查明的关键就在于,沈筠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其在做出离婚决定之时,是否患有某种影响其决定的精神疾病。 法庭通知了鼓楼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夏思琪出庭作证,夏思琪称:“我局认为,严旭尧、沈筠提供的材料属实,沈女士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思,自如回答办事员的提问,且签名按印也正常,没有任何精神疾病的表现,婚姻登记人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不能辨别其为精神病患者合乎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