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量计征,便是指对可分拆储存的商品,如布匹、丝绸、粮食、茶砖、铁器等,以货物的数量或重量,为计税依据,征收实物关税。即需缴纳的关税,为该货物的一部分实物。经过第一关、第二关、第三关、第四关时,征收的关税分别为货物数量或重量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四分之一、五分之一的实物税。 而对诸如牲畜、皮革、药材等,不能分割的货物,则从价征收。即以货物的市价为计税依据,换算成五铢钱,足额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