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一人犯事,四人同罪,日则做工,夜则关闭在坊,如有拐布盗逃、赌博、行奸斗殴、聚众插(歃)盟、停工科敛、闲闯花鼓、纠众不法者,坊长报明包头,会同甲长,填簿交坊总,申明拿究。如有徇隐发觉,互结保人,本坊坊长一体同罪。……”” 坐于船头,听着孙叶臣讲述那种名为“工”实为“囚”、为“奴”的用工方式,朱明忠点头赞同道。 “建奴之所以如此,究其原因,不过只是为了避免百姓聚集,聚二十人者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