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章 堂审(上)(1 / 13)

大周律例参考前唐律例——“奴婢贱人,律比畜产”。

在大周,家奴是没有最基本的人权的,奴婢既同资产,即合由主处分。

“诸奴婢有罪,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可以银抵罪1

可以说,主人杀家奴,几乎不需要付出法律代价,即便被查实,也可罚银了事。

这便是奴隶的悲哀。

甚至前唐还有律法规定,“奴婢告主,以卑凌尊,以贱犯贵,有失人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