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即便,父母一分钱也没有投入。大儿子也要出一定数量的钱,这是因为,兄长对幼弟也是有照顾义务的。大哥为弟弟置办家产,也是应该的。 但问题在于,不应该将大儿子所有财产都拿去给二儿子。 大儿子夫妇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权。 其实在朱雄英看来,这一个案子,不管是原告与被告,恐怕都后悔得很。无他,本来是一件小案子,家务事县衙都不怎么受理的。 而且却变成了新法与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