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务实方才提到徽州“人丁丝绢”案是一个典型,其实是想顺着帅嘉谟的思路把这件事与一条鞭法联系上,虽然帅嘉谟这么做目的只是为歙县减轻负担而利用朝廷大势,但高务实却也想着以此为契机,将这一件“小事”作为突破口,把一条鞭法略作改良推行下去。 但是这有个问题,就是现在究竟是只谈一条鞭法,还是顺带谈一谈大明的税制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