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而来,“义”和“利”就不再是抽象、虚空的概念,而是社会大众为国家创造的利益的总和。 如若一心只为国家谋利而不计较个人利益的得失,则义即利;反之则义非利。因此,“义”和“利”是一种辩证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在一定条件下又可以互相转化,转化的条件就是“公私之判”。 高拱对于公利和私利有着严格的划分,在他的著作《问辩录·孟子》中曾经这样写道:“孟子之学,最严于义利之辩,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