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了解的应考人员给出评价,或指明其不法事迹的一种行为。 其目的有二:一是在京察的准备阶段博采众闻,“据以考察”,以期尽量保证京察的公正客观;二是在京察的拾遗阶段,科道官可根据其他官员所写的考语,对黜斥未尽之人进行论劾,避免不职官员继续留任。 如原历史上万历二十一年京察时,“虞淳熙等三人,吏、兵二部司属,而访单有议,科道据以纠拾”,即是据访单以纠拾之例。 咨访的具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