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从春秋战国开始出现雏形,到西汉时期发展到顶峰,往后的唐宋元明清,历朝历代,都有很多记载,还都正儿八经的写到了法律里。 《汉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中都明确写出来了,制蛊养蛊的一经发现,以杀人罪判刑,知情不报者连同流放。元代名医巢元方在他的书中说:“蛊者,变惑之气,多取虫蛇,以器皿藏之,百日自相啖食,得一物,所谓之蛊,随汤酒服,祸患无穷。” 巢元方说的“以器皿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