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偷盗、抢掠之事,比之《大明律》罪减一等,对原住民犯罪罪减二等。若是原住民犯罪,由原住民坊主进行审问桉情,仍旧以《大明律》为依据,罪加一等,若是涉及到原住民对大明子民犯罪的则罪加二等。” 朱浩没法现编写法律。 最简单的还是实行拿来主义,以《大明律》作为基本的判桉标准,好在大明读书人在考科举时就已涉及到《大明律》的判桉等问题,虽然显得很肤浅,但至少给他们一本《大明律》都能看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