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和吸收合并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由此,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就成为公司合并中唯一有法律依据的分类。这种分类方法的依据是公司合并后存续公司的不同,包括法律主体的存废、权利义务责任的转移承继、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法人实体的变化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吸收合并指的是一家公司吸收了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指的是两家及两家以上的公司
5.1.4 公司合并操作实务与要点(2 / 7)
合并和吸收合并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由此,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就成为公司合并中唯一有法律依据的分类。这种分类方法的依据是公司合并后存续公司的不同,包括法律主体的存废、权利义务责任的转移承继、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法人实体的变化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吸收合并指的是一家公司吸收了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指的是两家及两家以上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