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来让对方付出应有的代价了。 法务按照指示做出的合同并不缜密,甚至颇为宽松,易科集团将会持有新设公司55的股权,对方持有45。 只是,这里有个小小的设置即在于,方卓将会让陈进本人而非他名下的公司来持有股权。 这样等到事发之后,公司可以很方便的向他个人追责,而不是和另一家公司扯皮。 关系链条简单直接,处理起来干脆利索。 而且,考虑到法律上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