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在和平年代,法律健全的国家,才会出现这种状况,明知道对方有罪甚至是大罪,但苦无充足的证据,只能仍由其逍遥法外,若是在军阀混战的年代,那都是先杀人,再讲理, 而上面又不允许这样的人存在,毕竟他们的存在,对于一个国家的安定极其有害,特别是这种与国外武装组织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个人和官员, 而‘惩戒’或者说他下面的小组,就是在这种大前提下,应运而生,一群死人,在国外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