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并不熟悉的。 衙门处理各种案子,除了要依据《大清律》外,还要谙熟各种过往案例。通常最后的判断上,都会有“某事比照某事处理”这样的字眼。 因与律法为主,案例为辅,所以有什么事要是经官经衙门,那如何判断完全靠官字两张口。 通常是一案出来,堂官委之司官,司官委之胥吏。胥吏比照律法、查阅案例,最后定下章程,呈之司官。 司官有的时候加以润色,有的时候则直接呈之堂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