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 “反对!程序违规,我国《公司法》第102条明确要求股份公司在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审议事项作为会议通知的必备内容,并且明确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同理,股份公司也不得在会议召开过程中临时增加议题,表决事项无效。” 虽然没有超过1的比例,但在股权分散的安氏集团也是实打实的大股东了,其他小股东很意外的是,这难道不应该是安氏家族的人跳出来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