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的义务。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商业秘密的保守及其期限问题,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本案不予理涉。故此裁决如下: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被申请人1次性补偿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万元整。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5日内,向临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夏4方当庭宣读了裁决书的主文。 “郭松,凡事不要做的太过分,人在做,天在看,小心前面有座山1走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