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四章葛天喜案一审(1 / 12)

2005年7月2十5日下午4时半,葛天喜非正常死亡索赔1案在临海县法院第3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葛天喜的儿子葛小路聘请了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正浩作为其代理人,朱正浩用沉缓肃穆的语气宣读起诉状:“……第1被告刘大权,第2被告王明先作为同泳人,在发现葛天喜出事后,没有尽到同泳人的救助义务。第3被告大圣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在出事地点既未设置禁泳标志,也未派出防患巡逻搜救人员,葛天喜出事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