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应当有被上诉人承担。但第三人认可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欠款凭据,就是其在上诉人手中接过的证据,上诉人在一二审庭审中对第三人的这一观点也没有证据予以否认。换句话说,上诉人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亲自将欠款凭据交到被上诉人手中。故此该损失应由第三人承担。判决如下: 一,撤销临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二,第三人张大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人民币两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