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张江南与张苏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程序在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 张江南和张苏侠双方均不服临海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王大发仍代理张苏侠:“原审判决判令我方承担过错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只是因为张杨杨不够刑事责任年龄,否则对方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在对方需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我方承担过错责任显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