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警察立即接管。该委员会之组织,及其办事程序,在本协定附件第三号内列明之。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协定用中、日、英三国文字缮成,如意义上发生疑义时,或中、日、英三文间发生有不同意义时,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订于上海 签署人 外交次长郭泰祺 陆军中将戴戟 陆军中将黄强 陆军中将植田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