淞沪停战协定(转自百度)(3 / 9)

国警察立即接管。该委员会之组织,及其办事程序,在本协定附件第三号内列明之。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协定用中、日、英三国文字缮成,如意义上发生疑义时,或中、日、英三文间发生有不同意义时,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订于上海

签署人

外交次长郭泰祺

陆军中将戴戟

陆军中将黄强

陆军中将植田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