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朝,家奴地位低下,所谓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可以随意贩卖。 但这并不意味着主人家对于家奴有生杀之权。 《唐律疏议》规定: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 尽管杀家奴不至于赔死,却也会被问责。 李义府不会因为这等小事,落人口舌。 李义府甚至无须审问,压根不信陈青兕会这般蔑视一朝宰相,哪怕对方不喜自己,不愿接受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