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五四章 连云港(一)(6 / 23)

河以北,东至东西连岛,西沿临洪河新浦、板浦以东为范围。先设市政筹备处,由建设、民政两厅,从速拟具组织规程投交委员会。”

江苏省的关于连云港埠设市的意见报中央'政府'后,民国'政府'民政部认为不够设市条件。按1930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市《组织法》规定,省辖市的条件是:

一是人口在30万人以上。二是人口在20万人以上,所收营业税、牌照费、土地税每年合计占该地总收入的一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