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为有辱斯文,当杖一十,罚银3钱。” “《大明律》,刑篇第9卷杂犯,庶民折辱生员者,是为不敬,当杖三十,枷号三日,并罚银一两。” “洪武二十五年令:严禁庶民、商贾、技艺、步军、余丁及杂役等穿靴,只能穿皮札,唯独天寒地冻的北方地区,允许用牛皮直缝靴,违者处以极刑。” “阁下非勋贵亦无功名,脚下所穿皮靴,哦,还是牛皮的,嗯,让我想想,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