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是李景行很喜欢找一些律法书来看,还真答不上这么全面。 “科举者,国家取士之大典也,关乎社稷之兴衰,黎民之福祉。故历代对科举作弊皆有严律明规,以惩不轨。 其律法规定,大略有五:一者,严禁夹带。凡入场者,不得携带违禁之物,违者严惩。二者,严打假托。假冒他人者,一经发觉,必从重治罪。三者,严禁赂贿。考官与考生若有受赂之行,俱受严处。四者,禁替考代笔。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