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对官吏的控制已经到了无微不至的地步。为了防止官吏与外界沟通,徇私枉法,在律文中规定所有县衙官吏都得住在衙门里面,不得擅自出衙。但凡敢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 法律对于各级别所住的屋舍数量也有规定:知县十间,县丞八间,主薄七间,管马主薄七间,典史六间,吏舍四十间。后来随着各县吏员渐多,屋舍又会损坏,所以根本住不下这么许多人。从万历年间,官吏不住衙门已经渐成风气。 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