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明新修《民法典》中关于着作权的规定,访员因职务而接受报社委派所创作的文字,其所有权归属于报社。报社有权力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版面刊登一次或数次,有权利转卖其他报社,或者禁止其他报社刊登。 自由撰稿人则不受此限制。 而且资助行为在大明民法体系中被视作无因行为,即不考虑任何原因、动机。万一拿了报社自助的自由撰稿人写出了与报社立场不符的文章,报社甚至无法阻止他投递给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