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治过程中,君王高高在上,不直接参与治国,而是以旁观者、审判者的姿态掌控全国。 法,又分三部分。 一者曰‘势’,为君王所独有、且君王天生就有;君王若神明,高高在上。掌控‘法’,以法治国。 二者曰‘术’,所谓‘术’即位赏罚分明、权衡左右。 三者曰‘法’,为广施万民之法,万民所必从。 得此三者,则纵使疆域万里,君王必垂拱而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