煊赫,自家主以降高官无数,京兆府受理区区贱民状告元家一案,便是以民告官,此乃冒天下之大不韪也。” 古代社会生产关系不可能允许有“民告官”的制度产生和形成。 古代称诉讼为“狱讼”,“狱”指刑事,“讼”指民事,即所谓“争罪曰狱,争财曰讼”,无所谓行政诉讼制度。 从战国时期封建制度确定后有代表性的魏国李悝的《法经》,到为了巩固封建阶级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