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千零一十三号、七百零四号、一千五百八十八号的抉择,自己亦曾有过迟疑。 这一步,同样是走错了…… …… 顺序姑且不论。 前前后后,在早先得法尚十分自由之时,面临抉择凡千百,如此类明显差异,最终歧途者,共有二十七处。因这二十七处差别,最后三分之一的千余“碎片”,已呈积重难返之势,走上另外的道路,也就事所必然了。 有些环节,明明最初的直觉是准确的,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