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1章(6 / 9)

“这一份是苏州通判裴文龙的,天启五年,岁末送柴薪银三百两,天启六年六月,四十岁寿宴送白银六百六十六两,

同年八月,家中子弟触犯大明律,为减轻罪行,送银一千两……合计四千八百五十五两。”

“这一份是苏州知府衙门下司狱司司狱,天启五年年末,为让侄孙回家吃年夜饭,送银百两,

天启六年三月,送银五十两,要求狱卒特殊照顾得罪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