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并且接受了这笔款子。此案的定案证据,并不是郑佳佳是否汇了这笔款子,而是刘小冬是否接受了这笔款子。 刘小冬特别说明:“徐梦达等人说郑佳佳打款的时间是四天前,时间上也不对。房地产项目早就售完楼盘了,二级公路改造项目也花落别家,郑佳佳没有打这笔钱的必要,逻辑上也明显不通。” 他这个时候已经没有了恐慌,更加憎恨起徐梦达来,他瞪着刚上完厕所回来的徐梦达,心里难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