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祠堂、庙宇、寺院、公堂、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并适当给予补偿,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政府拔款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营。 (4)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