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柯孟超就这么写了。 根据这一原则,派生出另一条更重要的规定:任何人或组织,在非索港设立宗教机构,其宣扬的教义不得违反自由原则,教义中的禁止性内容如下—— 一、对不信奉本宗教神灵者,进行威胁、恐吓、污蔑、贬低或丑化。 二、阻挠与禁止信众不再信奉本宗教神灵,对他们进行威胁、恐吓、污蔑、贬低或丑化。 三、宣杨公民必须信奉本宗教神灵,否则就会遭到报复与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