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时。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第十法庭由马文涛法官主审阿花上诉一案。 “离婚时既然调解被上诉人明明由被上诉人的父亲阿蛮抚养,且当时约定抚养费由阿蛮自理,明明的医疗费用就应当由阿蛮负担。因为医疗费属于抚养费中的一种。换句话说,抚养费就包括医疗教育费和生活费用。原审法院判由上诉人承担,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阿花的代理人钱眼开提出了自己的上诉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