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林志喊冤(2 / 9)

恨,逃避侦查。其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辩护人提出的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观点与事实不符。被告人的供述与该案的所有物证高度吻合,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故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辩护人提出本案即便构成犯罪,亦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该观点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林志在被害人胸腹等要害部位连续刺戳十余刀。足以显示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意志之坚定。毫无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