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林志喊冤(3 / 9)

可言。故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辨护人提出了其他辩护观念,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釆信。

被告人林志虽主动供述其犯罪情节,但其罪恶深重,不足以从轻或减轻对其的处罚。被告人林志视国法为儿戏,视他人生命为草芥,非法剥夺他生命。公诉人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成立。本院认为,其主观恶性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故此,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林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