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章张大勇离婚案一审(4 / 12)

与被告谈话笔录一份。被告在该份笔录中承认和原告王爱红发生矛盾后曾在高红处吃住过一段时间的事实。

上述两组证据都足以证明被告张大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同居的事实,也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朱正浩单刀直入地甩出了两组证据,向被告展开了攻势。

“录音证据系偷录所得,其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两组证据内容都不能显示非法同居的具体情形,因天天在一起吃住未必就是男女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