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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部郎中董虞家中纠纷案》

时间:安定十一年,元月二十四。

编号:京城府刑字【安定十一年】第拾肆号。

地点:京城府衙。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赫兰儿,性别:女,年龄:二十四岁,籍贯:宁州吴县人。

被告:董 虞,性别:男,年龄:三十四岁,籍贯:元州琼山县人。

两者曾经关系:夫妻

证人:

董府管家-岑钱,董府丫鬟-小鹿儿、洛晓潇,护院-昊固;

董虞好友:度守、谢林、延自起;

董虞同窗好友:邵某、立某、缺某。

赫兰儿好友:刘清梦,潘莲儿。

案件经过:董虞休妻后,赫兰儿上府衙状告。

争议点:董虞为人否?

证据记录:

物证:无

书证:无。

审讯(对峙)记录:

问:所告何事?

赫氏:夫为厉鬼所附,董虞非吾夫。

问:有何凭据?

赫氏:并无实证。

问:既无证据,焉敢断言?

赫氏:同床八载,岂不识其真伪?

问:堂下者谁?

董虞对曰:董虞。

问:尔妻谓汝非人,乃厉鬼所化,可有言乎?

董虞:鬼神之说,荒诞不经。若此说盛行,民不信正道。

赫氏:大人,民妇未说为厉鬼所化,乃占据夫之魂。

董虞:占据魂魄,更是荒谬之言。我且问,从何处知晓我非原我?

赫氏云:言、行、举、止。

问:可详言之?

赫氏云:持箸之处有误,喜食之菜有变,眼神有异,语气亦非,卧姿亦不同。

问:详述其异。

赫氏:吾夫乃读书人,持笔与箸皆三寸,然此人持箸六寸,执笔四寸。

原食味偏重,好油腻之馔,而此人好清淡。

眼神本应柔和内敛,性情平易近人,今却自视甚高,自带冷漠孤傲。

语气原为温和尔雅,如沐春风,今却居高临下,带有一股敌意。

又有语调之变,原“我”为“去声”,今为“上声”,又若:李、仙、吃、遂等。

又有卧,喜搂……民妇侧卧,今更不欲近人,甚不愿与人触。

董虞:此皆一面之词,反之,吾亦可用同样之语谓夫人为妖所化,且妄造生活细节。

赫氏:有证,府上之人亦觉有异。

传证人……

问:堂下何人?

答:董府管家岑钱,董府丫鬟小鹿儿、洛晓潇,护院昊固。

问:赫兰儿言董虞为厉鬼占魂,且细节有变,汝等可有见?

小鹿儿、洛晓潇云:确有,老爷虽时与吾等戏,待人和善,今却连吾等不能侍,如换一人。

昊固:彼绝非原老爷,吾见……吾……见……哈哈哈……哈哈哈!

小娘子……吾欲小娘子……

(医者视之,昊固已疯,且二便失禁!)

问:大胆赫兰儿!以疯子诬告朝廷命官。

赫氏:方疯也!大人不见乎?护院昊固原未疯,府衙之人悉知,此更证明其会鬼法。

董虞:或真方疯,然此等手段多,可遣武林高手,隔空点穴使人痴疯;亦可以重金诱或强或暗投致人痴疯之药。

问:未经询,不得言。

董虞:诺。

问:岑钱,汝有话言乎?

岑钱:吾……并无异常,此乃赫氏毒计,以不满老爷之休妻,贪图府上之钱财,特故意污蔑老爷。

赫氏:岑管家,汝怎可出尔反尔?汝随董虞最久,甚至一直照顾其长大,汝察之不出异常。

岑钱:正因如此,吾才更能证老爷之清白,不使此毒妇奸计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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