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章 案件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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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再有擅自插嘴者,赐十大板。
问:岑钱续言之。
岑钱:此妇人歹毒至极,竟下药使我家老爷无法拥有子嗣。
问:具体下何药?可有物证?
岑钱:有人证,与赫兰儿乃一品楼之女子——刘清梦与潘莲儿。
传证人……
问:堂下何人?
答:刘清梦、潘莲儿。
问:岑钱言,汝等知赫兰儿下毒一事?
刘清梦:安定三年,二月,赫兰儿于京城外与尚未中举之董老爷相遇,赫兰儿极擅勾引,三言两语之间,便使董老爷为之倾心。
之后,董老爷果然高中,与赫兰儿云雨之后,欲重金为她赎身。赫兰儿曾言:董虞乃一愚蠢之登徒子,可作为她摆脱娼籍之机。
在云雨之前,已偷偷给董老爷喝了名义上是“醒酒汤”,实为“绝嗣汤”。
潘莲儿:安定三年,董老爷被贬为县丞,并遭遇劫难假死,其中有奴家与赫兰儿之暗中操作。
问:赫兰儿,可属实?
赫兰儿:是,民妇并不欲否认此二事,然……
问:稍候再予汝狡辩之时。
赫兰儿:是。
问:董虞,汝可知此二事?
董虞:之前欲杀我之事自然早有耳闻,至于“绝嗣汤”乃最近方知。正因如此,才决意休妻,虽已知无法再有子嗣,然余心仍过不去此坎。
问:对于赫兰儿控诉汝言行举止变得不同,汝有何要言?
董虞:请大人传吾之同窗好友,及京城之友来对峙?
传证人……
问:堂下何人?
答:董虞京城好友度守、谢林、延自起;董虞同窗好友邵某、立某、缺某。
董虞询问:大人可否允余询问他们数问?
问:不得诱之。
董虞:是。度守、谢林、延自起,汝等可记得吾执笔于几寸?如实回答。
度守、谢林答:三寸。
延自起:自相识起便是三寸,然……最近为四寸。
董虞又问:邵某、立某、缺某,未取得功名时,吾执笔于几寸?
三人答:四寸。
董虞:案已明矣,终归余处理家务不善,求大人放过余前妻,吾愿代其受罚。
问:何以明之?
董虞:此说明一事,吾执笔之异,未得功名时为四寸,为官至前日为三寸,近日又变为四寸。
执笔距离之变化,可见余在变化,余不过回归最初之执笔距离,即便最初非四寸,难道余欲改执笔距离亦不可乎?
此两波人已明一理,吾执笔距离在不断变化。
此事已明,吾妻所谓之证,不可信也。
至于喜食、眼神、语气、卧姿,吾食腻、看腻、抱累,何不可?
若性情小变即为厉鬼占据魂魄,则世界史此类事数不胜数。
问:赫兰儿尚有何言?
赫氏:有,吾曾见厉鬼,以吾夫即为厉鬼所据董虞之体。
董虞安定三年死而复生后,其性情大变,未再以卖身契相胁,反主动助吾脱娼籍,予吾财帛。
其变化甚巨,不复色迷迷视吾,而以一种吾从未见之眼神——一种平视之眼神,一种视吾为人之眼神。
安定三年,其死之前,执笔四寸,死而复生后则为……三寸。
吾知,其或为厉鬼借躯壳而生,初甚惧,然渐喜之,是,吾喜一厉鬼。
问怒之:赫兰儿!汝知汝所言何乎?
赫氏:知,真董虞在吾与潘莲儿安排下已死,后之董虞,为占据董虞之“魂”替其生活。
吾仅在其熟睡时闻其呼己名——林波。
然今……又另一厉鬼据此躯壳。
……
……
审讯官员:京兆府尹重念之。
记录官员:京城主簿胡催生。
伊律引用:
大伊律法《户婚律》第二卷……《杂律》第一卷……
依大伊律,诬告者当反坐。
然此案有三难:
一,此类案件并无先例可循;二,被告不予计较,且为之求情;三,赫兰儿神智异常,或已疯癫,或被邪教蛊惑。
故酌情判决:将神志已失之赫兰儿拘押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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